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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企董事會建設將推進外部董事占多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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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國資流失 國企董事會建設將推進外部董事占多數
◎每經實習記者 馮彪
今年以來,中央巡視組對國企的巡視發現,部分國企存在內部交易、利益輸入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。當前,國企改革正陸續實施,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也成為改革中關註的重點之一。
如何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管、防止國資流失?11月10日,國務院辦公廳公佈的《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提出,強化企業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,並且強化國有資產損失和監督工作責任追究。
值得註意的,《意見》所提及的內部監督措施中要求規范董事會運作,加強董事會內部的制衡約束,推進外部董事占多數的董事會建設,董事對董事會決議承擔法定責任。
中國企業聯合會研究部主任郝玉峰對《每日經濟新聞》記者說:“國有企業本來有層層監管機制,但很難有效發揮作用。以後應該加強責任倒查機制,做到失職必究。”
企業領導權力缺乏制約
今年以來,中央巡視組對國企巡視時發現,多傢國企存在管理混亂、違規決策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。
例如,今年6月,中央第十三巡視組向武鋼集團反饋的巡視情況就顯示,武鋼存在違規決策,管理混亂,造成國有資產巨額損失。而且,巡視組指出武鋼在采購環節制度缺失、存在利益輸送、蠶食企業的腐敗問題;重大項目違規決策,一些項目沒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即組織實施。
郝玉峰向《每日經濟新聞》記者分析說:“我國的國有企業有包括董事會、監事會、黨委紀檢機構、內部審計、外部審計、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約束,上面還有作為出資人的國資委[微博],但這七條防線都沒有真正有效地形成約束機制,違規決策、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依然存在。”
在郝玉峰看來,問題癥結就在於雖有層層監督,但是又都不盡職盡責,誰都不為監督失職負責。“例如,雖然大多數國企聘任瞭外部董事,但有時隻把外部董事當‘花瓶’。董事長一人獨斷,出瞭問題後又找不到責任人。”郝玉峰說。其中,董事會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,應該發揮科學決策、維護股東權益的作用。
記者瞭解到,我國早在2003年就開始探索在國有企業中建立董事會制度。據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介紹,目前122傢央企已經有72傢進行瞭董事會制度試點。“但有一些實際上是形似而神非,還是“一把手”說瞭算,監事會話語權有限,外部董事大部分是副部級或部級政府官員擔任。”李錦說。本次《意見》也說,國企內部人控制嚴重、企業領導人員權力缺乏制約。
專傢建議外部董事占2/3
對於上述問題,《意見》要求加強董事會內部制衡約束,落實一人一票表決制度,使外部董事占多數,董事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。
郝玉峰對《每日經濟新聞》記者說:“完善董事會制度,一方面是要重構董事會人員組成,選擇負責任的董事會成員;另一方面是要保障董事的決策權力,讓董事能夠民主投票。而且,投票結果應該登記在冊,用於事後查詢。”
對於此次《意見》要求的“深入推進外部董事占多數的董事會建設”,郝玉峰評論說:“外部董事與公司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,他們具有‘獨立性’和‘專業性’的特點,有助於對公司事務作出獨立判斷。一般來看,可以讓外部董事占到2/3以上。”
此外,郝玉峰也認為,外部董事要真正發揮作用,關鍵是給予他們相應的權力,而不隻是“擺設”,這樣也能在董事會形成制約關系。
值得註意的是,針對原來“有防線、無責任”的問題,此次《意見》要求強化監督工作責任追究。《意見》除明確企業作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、防止流失的責任主體外,還特別提及企業中黨組織、企業紀檢機構的監督責任。對國有企業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突出、造成重大國有資產損失的,企業黨組織和企業紀檢機構也將被追究責任。
此外,包括國有資產監管機構、外派監事會、審計機關和紀檢監察、巡視部門在內的外部監督主體也將承擔監督職責。《意見》提出,對企業重大違法違紀違規問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敷衍不追、隱匿不報、查處不力的,也將會被追究責任。
新聞來源http://finance.sina.com.cn/china/20151111/011423731816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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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國資流失 國企董事會建設將推進外部董事占多數
◎每經實習記者 馮彪
今年以來,中央巡視組對國企的巡視發現,部分國企存在內部交易、利益輸入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。當前,國企改革正陸續實施,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也成為改革中關註的重點之一。
如何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管、防止國資流失?11月10日,國務院辦公廳公佈的《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提出,強化企業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,並且強化國有資產損失和監督工作責任追究。
值得註意的,《意見》所提及的內部監督措施中要求規范董事會運作,加強董事會內部的制衡約束,推進外部董事占多數的董事會建設,董事對董事會決議承擔法定責任。
中國企業聯合會研究部主任郝玉峰對《每日經濟新聞》記者說:“國有企業本來有層層監管機制,但很難有效發揮作用。以後應該加強責任倒查機制,做到失職必究。”
企業領導權力缺乏制約
今年以來,中央巡視組對國企巡視時發現,多傢國企存在管理混亂、違規決策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。
例如,今年6月,中央第十三巡視組向武鋼集團反饋的巡視情況就顯示,武鋼存在違規決策,管理混亂,造成國有資產巨額損失。而且,巡視組指出武鋼在采購環節制度缺失、存在利益輸送、蠶食企業的腐敗問題;重大項目違規決策,一些項目沒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即組織實施。
郝玉峰向《每日經濟新聞》記者分析說:“我國的國有企業有包括董事會、監事會、黨委紀檢機構、內部審計、外部審計、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約束,上面還有作為出資人的國資委[微博],但這七條防線都沒有真正有效地形成約束機制,違規決策、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依然存在。”
在郝玉峰看來,問題癥結就在於雖有層層監督,但是又都不盡職盡責,誰都不為監督失職負責。“例如,雖然大多數國企聘任瞭外部董事,但有時隻把外部董事當‘花瓶’。董事長一人獨斷,出瞭問題後又找不到責任人。”郝玉峰說。其中,董事會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,應該發揮科學決策、維護股東權益的作用。
記者瞭解到,我國早在2003年就開始探索在國有企業中建立董事會制度。據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介紹,目前122傢央企已經有72傢進行瞭董事會制度試點。“但有一些實際上是形似而神非,還是“一把手”說瞭算,監事會話語權有限,外部董事大部分是副部級或部級政府官員擔任。”李錦說。本次《意見》也說,國企內部人控制嚴重、企業領導人員權力缺乏制約。
專傢建議外部董事占2/3
對於上述問題,《意見》要求加強董事會內部制衡約束,落實一人一票表決制度,使外部董事占多數,董事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。
郝玉峰對《每日經濟新聞》記者說:“完善董事會制度,一方面是要重構董事會人員組成,選擇負責任的董事會成員;另一方面是要保障董事的決策權力,讓董事能夠民主投票。而且,投票結果應該登記在冊,用於事後查詢。”
對於此次《意見》要求的“深入推進外部董事占多數的董事會建設”,郝玉峰評論說:“外部董事與公司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,他們具有‘獨立性’和‘專業性’的特點,有助於對公司事務作出獨立判斷。一般來看,可以讓外部董事占到2/3以上。”
此外,郝玉峰也認為,外部董事要真正發揮作用,關鍵是給予他們相應的權力,而不隻是“擺設”,這樣也能在董事會形成制約關系。
值得註意的是,針對原來“有防線、無責任”的問題,此次《意見》要求強化監督工作責任追究。《意見》除明確企業作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、防止流失的責任主體外,還特別提及企業中黨組織、企業紀檢機構的監督責任。對國有企業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突出、造成重大國有資產損失的,企業黨組織和企業紀檢機構也將被追究責任。
此外,包括國有資產監管機構、外派監事會、審計機關和紀檢監察、巡視部門在內的外部監督主體也將承擔監督職責。《意見》提出,對企業重大違法違紀違規問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敷衍不追、隱匿不報、查處不力的,也將會被追究責任。
新聞來源http://finance.sina.com.cn/china/20151111/011423731816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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